一、目的:為鼓勵事業機構充分運用既有之人力資源、場地及設備辦理員工訓練,加強其工作能力及培養第二專長,提升產業競爭力。 二、 補助對象: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。 (一)受進口損害產業之事業機構:屬從事生產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」所規範之﹙受害產業﹚貨品或曾涉及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」、「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」及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」所規範之﹙受害產業﹚貨品,經產業損害調查機關認定之事業機構........測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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